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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类:单机 / 冒险解谜 | 大小:9.17 MB | 授权:免费游戏 |
语言:中文 | 更新:2025/09/08 04:04:52 | 等级: |
平台:Android | 厂商: 男男闻白袜✅免费网站 | 官网:暂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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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/09/08 04:04:52
关晓彤ins晒比基尼照
来源:法治时报
离婚判决墨迹未干,父亲就盯上了女儿名下的房产。以监护之名,行利己之实,这笔千万财产谁说了算?
父亲离婚后将女儿名下1160万的房产私自赠与自己 图为离婚证
父亲私自代理未成年女儿
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
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,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(化名)。2007年,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一房屋。后来,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,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。因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未予以分割。离婚后,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,将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,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房屋。
王粒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,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,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,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,以及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。
原告王粒诉称,2007年,她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。2016年,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她个人财产,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。2023年,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,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,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,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。
被告王先生辩称,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,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,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;另外,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他需支付张女士款项,所以他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。
第三人张女士述称,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,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,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,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,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。
法院:赠与合同无效
应赔偿原告1160万元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首先,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,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其次,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,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,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。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,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,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,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,且有悖公序良俗。再次,从离婚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,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,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。最后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,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。
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,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。宣判后,王先生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:在履行监护职责时
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
本案中,王先生私自代理未成年人王粒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,将价值巨大的案涉房屋赠与自己,并随即出售案涉房屋,且王先生亦未就出售该房屋系为王粒利益提举证据。由此可知,上述赠与以及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,既未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,亦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。监护人未尽到善意、合理的监护义务,且该行为的本质系监护人以监护之名行转移被监护人财产之实,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,背离监护制度的宗旨。综上,案涉赠与合同无效,王先生应当赔偿王粒房屋无法返还的损失。
在此提醒,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进行,否则不仅将导致相应法律行为无效,更可能导致自身监护权的丧失。
来源:北京海淀法院、CCTV今日说法
延伸阅读
上海夫妻千万房产被转走 女儿用了500万办加拿大绿卡
今天来关注一起让人匪夷所思的房产过户,求助人施老伯夫妇,在黄浦区鲁班路"卢湾都市花园"小区有一套132平方三房两厅的产权房,市场评估价过千万,而产权是三人共有,除了老两口之外还有一个产权人,就是他们的独生女儿施女士。却不曾想,亲生女儿背着他们将房产抵押,二老可能面临无家可归。
涉事卢湾都市花园小区
女儿背着亲生父母
变更房屋产权
二老恐将面临无家可归
今年5月,由于女儿涉及经济纠纷,施老伯夫妇担心女儿会不会动房子的主意,自作主张抵押贷款。于是经家人提醒,就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产权情况,没想到,怕什么来什么,交易中心告知二老,他们这套房屋的所有产权,早在今年1月,就已被统统变更过户到了其女儿一人名下。
更让二老接受不了的是,3月中旬,女儿施女士又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进行了抵押,贷款900万,约定半年还清。这对二老来说,简直是晴天霹雳! 自己好端端的房子不仅易了主,而且还被放了抵押贷,一旦9月中旬女儿还不上贷款,那他们夫妇二人将有可能被扫地出门 !
但是事情回过头想想,又有点匪夷所思。
照道理,房产变更过户 所有产权人都得到场, 可二老却说压根就 不知道 房产变更这事。 今年1月也没去过房产交易中心, 那这价值过千万的房产, 怎么就堂而皇之地成为 女儿一人所有了呢?
接到求助,记者立刻介入调查。
刚一见面,年近七旬的施老伯夫妇就向记者道出了他们的痛心与无奈。“我们当时比较崩溃的,当时就在房产交易中心大哭了,就差一点哭晕”。
施阿姨说,这件事发生后,他们夫妇二人第一时间联系上了女儿,但她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,抵押贷款的钱已挪用它处,后续会想办法还清解除抵押,至于是怎么完成的产权变更,女儿施女士始终不愿多讲。
施阿姨 求助人:
我问她900万的资金流向, 她说200多万是被中介骗了, 500多万是办了一个枫叶卡(加拿大永久居民卡) 。 我就怕那个房产做了抵押,人家要来收我们的房子,拍卖我们的房子,到时候我们两个老人怎么办?去哪里住?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我们?
施阿姨求助媒体
施老伯 求助人:
我问她,我们是你的父母啊!你怎么不吱声?一点都不跟我们讲,就把这个房子抵押出去了。凭什么!而且我们买房的时候,你20岁都不到,你没有经济能力,没有经济收入的, 你凭什么把我们辛辛苦苦买的房子,你要把它卖掉占为己有,你凭什么? 她不吱声, 我女儿这种行为让我们心寒。我们很痛心,哪有坑自己的父母?我们毕竟是养了她几十年的父母。
根据施老伯夫妇提供的电话号码,记者当场致电了二老的女儿施女士,但对方在得知是记者来电后,表示自己正在开会,就挂断了电话,后续再打始终无人接听。
施老伯接受采访
女儿串通中介
假冒父母电子亮证
经办人员审核全靠肉眼
而针对此事,施老伯夫妇也曾多次前往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、主张。但对方表示,他们也很难通过监控画面来辨别,当时到场的两位老人到底是否是他们夫妇本人。“她说监控录像还在,那个男的肯定跟你老公一点都不像,女的好像有一点点那么像。过户的那天,我们根本没去现场,根本不知情的”。
施老伯 求助人:
在这个交易过程中
第一条,现场三方产权人都得到场,只有一方人在;
第二条,我们没有委托书委托,她个人办理的;
第三条,我们没有签过字,是她一个人签字的。另外两个冒充我们的人我们不认识。
我们请新闻媒体来做个见证,你们可以到实地调查,可以通过监控视频可以查证,到底我们本人在不在。而且 我们现在是面临着债主上门,900万抵押贷款的期限马上要到了,9月份到,所以说我们俩就要扫地出门了 。她去办这个的, 我们肯定不知情 ,我就不明白了,你们房地产交易中心代表着地方一级管理中心啊, 你们为什么不核实呢?
900万不是小数字,如果施女士和母亲说的是实话,200万给了中介,500万办了加拿大绿卡,那么,9月中旬就要到期的抵押贷款,她拿什么来还?!要是还不出来,老夫妻两个难道真的就要无家可归了吗?如果老夫妻今年1月真的没到场,身份证也在自己身边,那么,假冒父母参与办理的产权变更还有效吗?
这就涉及到房产交易中心的审核规范了,按理说,三人共有产权,不管是份额转让还是变更过户,三人都必须本人到场,那二老没到场的情况下,今年1月,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经办人员又是如何审核通过的呢?
记者联系了上海市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,监控显示,今年1月20日下午,施女士办理产权份额转让,两位疑似假扮她父母的老人并没有施老伯夫妇的身份证,而是采取电子亮证的方式,而在当时,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电子亮证的真伪查验,只能凭经办人员肉眼判断。
记者: 比对当时没有发现有异常吗?
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: 包括我们把录像调出来,也不能说有异常,我们也无法来识别这两个人到底是谁。
问题是二老坚称自己不知此事也未曾到过现场,这电子亮证又是怎样完成的呢?
今天下午,记者致电施老伯夫妇,询问二老是否远程授权女儿电子亮证,施阿姨回忆,今年1月,女儿的确问他们要过验证码,但理由并不是办产权变更。“我只记得,她说在领事馆办美国签证要父母做担保,因为她是未婚,所以问我们要个验证码,是差不多1月份”。
让人意外的是,今天下午记者致电施阿姨时,她的女儿就在一旁,终于对此事有了一个简单的回应。
施家132平米房子被转走
记者: 当时那两位是不是,确实不是您父母去的现场?
施女士 施老伯夫妇女儿: 对的对的。
记者: 这两位当时到场的老人,也是您找的吗?还是中介公司找的?
施女士 施老伯夫妇女儿: 他们找的。
记者: 中介公司是谁呢?
施女士 施老伯夫妇女儿: 中介公司是个人的。
律师发声:
牵涉甚广、法律关系复杂
由于此事涉及多方关系,不仅是施老伯一家三口,这其中还有房产登记中心及债权抵押公司,老人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、权益,还需先厘清这四者之间的相应关系,明确诉主。
对此,记者也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。
律师 方正宇:
目前这些矛盾冲突表面上是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,但实际上是牵扯到比较多,也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。
比如说比较直观的就是这个债权人,债权人当初之所以会放款,是建立在有抵押权,他认为合法有效的基础上。 那如果现在我们认为,这个子女对于这个房产的所有权本身就存在瑕疵,甚至有可能被撤销的情况下,那当初的抵押权是否还成立?如果不成立的话,那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?
那么这是一部分,交易中心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疏漏?而且如果这种疏漏造成了损失的话,他们需要承担多少责任?同样是一个法律的焦点。
还有一个我们注意到,虽然出面的是子女,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有没有其他一些人,比如说也提供了一些帮助配合,那这些人是不是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?
方律师表示,在“随申办”等一些工具中,通过相应认证,子女可代老人办理一些手续,确实是便捷高效的方式。但是,这个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子女和老人之间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。
不可否认的是,现在也存在子女和老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情况。这种情况下, 如果允许子女通过高科技的手段直接替老人进行办理的话, 有些时候就可能出现子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。
在深度老龄化的上海,相关职能部门该如何做好政务便民代办核验工作一事,律师方正宇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律师 方正宇:
我倒觉得也不是说因噎废食,在这些重大利益的方面,我们可能最后还要有把关的手段, 比如说,要求现场办理,除了像电子亮证或者子女在随申办里代办理之外,很多时候我们还应当要求,如果老人到现场必须有一个人脸识别,如果能够最后完成这些把关的话,那我相信高科技以及这样一种安全还是能够兼顾的。
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
漏洞已被补上
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报案
对此,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坦言, 电子亮证验证环节 此前的确存在漏洞, 目前这个漏洞已经被补上。
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:
因为这件事情发生前,其实在我们其它区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过。那么这件事情又再次发生了,我们现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也比较重视。 现在对这个电子亮证之后, 进行机器上进行识别,做了一个技术上的补充 。最近这段时间,再通过电子亮证到全区的登记部门去,是有技术手段,可以从机器上再进行一下比对的。
这件事情,我们认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,我们建议他立即报案,我们这里会全力配合,包括保存所有的监控录像 。到底来的人是谁,这样才能水落石出。
看来,眼下二老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,而一旦最终查实,女儿、中介以及假冒二老的人员都难逃法律严惩,可能涉及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或伪造、变卖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等多项罪名。
在这里,小坊也想给像施老伯夫妇这样的老年人提个醒,再怎么宝贝自己的子女,在房产问题上还得多留一个心眼儿,自己的房子,哪怕是共有产权,产证也要拿在自己手上。如果发现子女经济状况有异常,可以通过随申办或者到房产交易中心,查询产权归属情况、有没有经过抵押,遇到子女远程要求授权,也要问清楚,有事最好选择当面解决。
来源:法治时报
离婚判决墨迹未干,父亲就盯上了女儿名下的房产。以监护之名,行利己之实,这笔千万财产谁说了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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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
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,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(化名)。2007年,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一房屋。后来,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,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。因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未予以分割。离婚后,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,将以王粒名义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自己,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房屋。
王粒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,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,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,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,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,以及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。
原告王粒诉称,2007年,她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。2016年,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她个人财产,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。2023年,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,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她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,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,该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。
被告王先生辩称,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,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,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;另外,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他需支付张女士款项,所以他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。
第三人张女士述称,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,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,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,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,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。
法院:赠与合同无效
应赔偿原告1160万元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首先,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,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其次,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,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,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。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,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,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,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,且有悖公序良俗。再次,从离婚纠纷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,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,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。最后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,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。
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,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。宣判后,王先生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法官:在履行监护职责时
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
本案中,王先生私自代理未成年人王粒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,将价值巨大的案涉房屋赠与自己,并随即出售案涉房屋,且王先生亦未就出售该房屋系为王粒利益提举证据。由此可知,上述赠与以及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,既未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,亦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。监护人未尽到善意、合理的监护义务,且该行为的本质系监护人以监护之名行转移被监护人财产之实,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,背离监护制度的宗旨。综上,案涉赠与合同无效,王先生应当赔偿王粒房屋无法返还的损失。
在此提醒,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进行,否则不仅将导致相应法律行为无效,更可能导致自身监护权的丧失。
来源:北京海淀法院、CCTV今日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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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阿姨说,这件事发生后,他们夫妇二人第一时间联系上了女儿,但她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,抵押贷款的钱已挪用它处,后续会想办法还清解除抵押,至于是怎么完成的产权变更,女儿施女士始终不愿多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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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问她900万的资金流向, 她说200多万是被中介骗了, 500多万是办了一个枫叶卡(加拿大永久居民卡) 。 我就怕那个房产做了抵押,人家要来收我们的房子,拍卖我们的房子,到时候我们两个老人怎么办?去哪里住?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我们?
施阿姨求助媒体
施老伯 求助人:
我问她,我们是你的父母啊!你怎么不吱声?一点都不跟我们讲,就把这个房子抵押出去了。凭什么!而且我们买房的时候,你20岁都不到,你没有经济能力,没有经济收入的, 你凭什么把我们辛辛苦苦买的房子,你要把它卖掉占为己有,你凭什么? 她不吱声, 我女儿这种行为让我们心寒。我们很痛心,哪有坑自己的父母?我们毕竟是养了她几十年的父母。
根据施老伯夫妇提供的电话号码,记者当场致电了二老的女儿施女士,但对方在得知是记者来电后,表示自己正在开会,就挂断了电话,后续再打始终无人接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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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个交易过程中
第一条,现场三方产权人都得到场,只有一方人在;
第二条,我们没有委托书委托,她个人办理的;
第三条,我们没有签过字,是她一个人签字的。另外两个冒充我们的人我们不认识。
我们请新闻媒体来做个见证,你们可以到实地调查,可以通过监控视频可以查证,到底我们本人在不在。而且 我们现在是面临着债主上门,900万抵押贷款的期限马上要到了,9月份到,所以说我们俩就要扫地出门了 。她去办这个的, 我们肯定不知情 ,我就不明白了,你们房地产交易中心代表着地方一级管理中心啊, 你们为什么不核实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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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 比对当时没有发现有异常吗?
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: 包括我们把录像调出来,也不能说有异常,我们也无法来识别这两个人到底是谁。
问题是二老坚称自己不知此事也未曾到过现场,这电子亮证又是怎样完成的呢?
今天下午,记者致电施老伯夫妇,询问二老是否远程授权女儿电子亮证,施阿姨回忆,今年1月,女儿的确问他们要过验证码,但理由并不是办产权变更。“我只记得,她说在领事馆办美国签证要父母做担保,因为她是未婚,所以问我们要个验证码,是差不多1月份”。
让人意外的是,今天下午记者致电施阿姨时,她的女儿就在一旁,终于对此事有了一个简单的回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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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 当时那两位是不是,确实不是您父母去的现场?
施女士 施老伯夫妇女儿: 对的对的。
记者: 这两位当时到场的老人,也是您找的吗?还是中介公司找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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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 中介公司是谁呢?
施女士 施老伯夫妇女儿: 中介公司是个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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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此事涉及多方关系,不仅是施老伯一家三口,这其中还有房产登记中心及债权抵押公司,老人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、权益,还需先厘清这四者之间的相应关系,明确诉主。
对此,记者也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。
律师 方正宇:
目前这些矛盾冲突表面上是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,但实际上是牵扯到比较多,也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。
比如说比较直观的就是这个债权人,债权人当初之所以会放款,是建立在有抵押权,他认为合法有效的基础上。 那如果现在我们认为,这个子女对于这个房产的所有权本身就存在瑕疵,甚至有可能被撤销的情况下,那当初的抵押权是否还成立?如果不成立的话,那债权人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?
那么这是一部分,交易中心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疏漏?而且如果这种疏漏造成了损失的话,他们需要承担多少责任?同样是一个法律的焦点。
还有一个我们注意到,虽然出面的是子女,但是在整个过程中有没有其他一些人,比如说也提供了一些帮助配合,那这些人是不是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?
方律师表示,在“随申办”等一些工具中,通过相应认证,子女可代老人办理一些手续,确实是便捷高效的方式。但是,这个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子女和老人之间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。
不可否认的是,现在也存在子女和老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情况。这种情况下, 如果允许子女通过高科技的手段直接替老人进行办理的话, 有些时候就可能出现子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。
在深度老龄化的上海,相关职能部门该如何做好政务便民代办核验工作一事,律师方正宇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律师 方正宇:
我倒觉得也不是说因噎废食,在这些重大利益的方面,我们可能最后还要有把关的手段, 比如说,要求现场办理,除了像电子亮证或者子女在随申办里代办理之外,很多时候我们还应当要求,如果老人到现场必须有一个人脸识别,如果能够最后完成这些把关的话,那我相信高科技以及这样一种安全还是能够兼顾的。
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:
漏洞已被补上
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报案
对此,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坦言, 电子亮证验证环节 此前的确存在漏洞, 目前这个漏洞已经被补上。
黄浦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:
因为这件事情发生前,其实在我们其它区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过。那么这件事情又再次发生了,我们现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也比较重视。 现在对这个电子亮证之后, 进行机器上进行识别,做了一个技术上的补充 。最近这段时间,再通过电子亮证到全区的登记部门去,是有技术手段,可以从机器上再进行一下比对的。
这件事情,我们认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,我们建议他立即报案,我们这里会全力配合,包括保存所有的监控录像 。到底来的人是谁,这样才能水落石出。
看来,眼下二老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,也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,而一旦最终查实,女儿、中介以及假冒二老的人员都难逃法律严惩,可能涉及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或伪造、变卖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等多项罪名。
在这里,小坊也想给像施老伯夫妇这样的老年人提个醒,再怎么宝贝自己的子女,在房产问题上还得多留一个心眼儿,自己的房子,哪怕是共有产权,产证也要拿在自己手上。如果发现子女经济状况有异常,可以通过随申办或者到房产交易中心,查询产权归属情况、有没有经过抵押,遇到子女远程要求授权,也要问清楚,有事最好选择当面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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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1.bug修复,提升用户体验;2.优化加载,体验更流程;3.提升安卓系统兼容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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